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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923********60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青阳县********号青阳县********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时5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皖R3****号小型轿车沿青阳县蓉城镇平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平岗路与天柱北路交叉后处150米(豪城国际广场)路段,碰撞行人柏某某,致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酒精呼气测试后章某某被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二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安徽泓瑞司法鉴定所鉴定,皖R3****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75-79km/h。皖R3****号小型轿车电瓶馈电致灯光信号装置无法检测,转向性能工作有效,事故发生前制动性能工作有效。

经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柏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腰部损伤属轻伤二级,骨盆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柏某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池州市人口信息系统下载的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证言;

3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安徽泓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达180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镇**城**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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