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现住谷城县**镇**村**组。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鄂F****0两轮摩托车由谷城县石花镇周湾村往本镇将军山村方向行驶,行至彭湾村路段被设卡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7.0mg/100ml。民警依法将章某某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4月8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8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居住于谷城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99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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