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开发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A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群力大道群力地铁站南侧、道路西边修路施工路段处时发生自摔。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0.9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毕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济开发区中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济开发区中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清慧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开发区**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