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成都**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天府新区万安镇万安路西段11号“正宗简阳方氏羊肉”店出发,沿万安路行驶。当行驶至万安路西段与佳苑路交叉路口时,章某某拒不停车接受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民警临检,驾车逃离临检现场。随后,章某某驾车行驶到万安路西段263号和韵小区5期门前路段停车后被民警挡获,但其在挡获现场拒不承认自己驾驶了车牌号为川A*****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事实。
经抽取血样鉴定,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乙醇浓度、逃避检查、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翠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0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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