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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7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甲镇**村**组。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皖J****2号小型轿车,由休宁县*乙镇**村往黄山市区方向行驶,驶至*甲镇220省道11公里739米处时,与对向由范某某驾驶的皖J****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休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2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休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获及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休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莉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休宁县*甲镇**村**组。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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