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9********,汉族,大专文化,铜陵市**合同制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涉嫌醉驾,交警遂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立志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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