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39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铜仁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醉酒(经鉴定,章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1.86mg/100ml)驾驶号牌为贵D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椰林山庄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但章某某在被查处时有逃跑、谩骂执勤人员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书, 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被查处时有逃跑、谩骂执勤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对章某某适用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