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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第三堡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致怀安城**时被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6mg/100ML ,属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审批表、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查获经过及照片;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永新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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