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乡**村**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M****号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蔚县西方城高速口路段时,被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的民警查获。2020年5月7日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章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彦鹏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住蔚县**乡**村**号;
2.全部案件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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