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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衡水市武邑县****村人。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3****号汽车沿**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阜城县**小区附近被执勤民警发现,被告人章某某驾车逃跑至**镇**村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6.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章某某的户籍证明;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楠楠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两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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