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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关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章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章洪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8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页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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