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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02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303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58****号小型轿车从苍南县钱库镇振兴东街往钱库镇钱皇绿都小区方向行驶。当天0时14分许,车行经苍南县钱库镇振兴东街25号前,被告人章某某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核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呼气酒精测验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吴某某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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