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6********,汉族,鄱阳县人,大专文化,在**乡**小学任教师,家住鄱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6时许,**乡**小学放学后,被告人章某某驾驶自家的赣E*****号小型面包车(核定载人数7人)替代校车送学生回家,其将13名小学生接上车后开车送往**村,途经**村口路段被**交警中队民警查获。民警开启执法记录仪对车上人员进行清点,赣E*****号小型面包车实载14人。
鄱阳公安局2020年9月3日立案后,被告人章某某经交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普纯
书记员:洪潜造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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