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0****号小型轿车,由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湖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羊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章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3.4mg/100ml血。
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耀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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