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章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3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9时24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原341省道49KM+100M(明觉正大街路口)时,因未按右侧通行,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做到安全驾驶,与对向由刘某某驾驶的苏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章某某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章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319.4mg/100ml血。
被告人章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及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卫生院检查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案发路段监控视频,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爱琳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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