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38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xxxxxxxx13413,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高中文化,住合肥市xxx城西开发区苏河路与金汤路交口39号。户籍所在霍山县衡山镇牛角冲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章某某酒后驾驶皖AZ9U92号小型汽车自包河区南京路出发,途径铜陵路北二环段城市快速路行驶至临泉路龙岗路交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章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前科查询、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2. 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4.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读宽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25513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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