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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102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86********,汉族,大学文化,现住嘉善县**街道**幢**室户籍地嘉善县**街道******号)2014年6月23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2014年7月30日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嘉善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本案于2020年12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F3****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街道**大道**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2毫克/毫升。后在医院抽取章某某血液进行检验,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在送检的章某某查获时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0.86毫克/毫升, 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戴沈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理化检验报告;

6、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雪

2020年12月8 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在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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