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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号附**号,住成都市双流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某,男,49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9日晚,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雪佛兰小型轿车,由都江堰市一环路方向太平街往新马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许,章涛行至太平街林业中心医院门前路段时,与同向前方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轻微受损。后民警处理事故时将章某某挡获。

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事发时被告人章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5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都江堰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综合被告人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量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灵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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