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及其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章某某在旌德县**家园陆某某家吃晚饭,期间饮用了九两左右的黄酒,次日2时左右,被告人章某某驾驶皖P6****轻型普通货车由**社区沿**国道转**路行驶,2时17分许,当行驶至**大道**路口时,与姚某某驾驶皖P5****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姚某某报警后,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理并将章某某带至旌德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两份各5ml。2020年1月19日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章某某的血液样本(A管)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已赔偿对方当事人姚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当事人姚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情节;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华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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