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82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无锡市惠山区**花园**号(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巷**号)。被告人章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09年7月13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梁溪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罚款伍佰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赌博,于2015年11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Q****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路**汽修厂前路段,后再驾驶苏BQ****往前移动四米左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章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mg(乙醇)/100ml(血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摘录的人口基本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晶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花园**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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