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87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的纯电动汽车从本市富阳区常绿镇神坞村驶往常绿镇老车站,途经常绿镇大章村路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章某某驾驶的纯电动汽车属机动车范畴;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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