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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章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南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新村**)。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持C1E类驾驶证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京市溧水区永湖路恒大金碧天下小区内大门往湖光苑方向200米处时,因疏于观察,碰撞到前方行走的被害人周某某,致周某某左侧三根肋骨骨折、一根肋骨褶皱,以及肺挫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章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4.6mg/100ml血。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医疗费人民币17000余元,其他损失人民币96000元,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院记录、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爱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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