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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号黄色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蔚县蔚州镇邸家庄村口路段,与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郭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2020年3月3日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19日经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蔚县司法局社会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且事发时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彦鹏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住蔚县**乡**村**号;

2.全部案件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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