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昌县**街道**村**号,住新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下午,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G2****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七星街道中中喻村某驶往七星街道石柱湾村。16时许,途经七星街道耿基市场北侧右转弯时,连环撞上停放在路边王某某所有的浙DL5****号小型轿车和杨某甲所有苏CN****号轻型普通货车、杨某乙所有的浙D5****号小型轿车,造成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16时35分在新昌县中医院提取其血样,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mg/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章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次日,章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浙DG2****号轻型普通货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委托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认罪认罚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津汉
检察官助理:姚佩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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