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59********,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 5月 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鄂D****C黑色雪佛兰牌小车行驶至沙岗镇沙岗大桥处,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7mg/100ml。
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凡玲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2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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