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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保康县**镇**村**组。曾于2017年3月30日因饮酒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分别被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神农架林区杜阳线0km+200m处时,撞上路中栏杆,造成章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他人电话报警,被告人章某某被其亲戚送至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治疗。民警处警时发现被告人章某某身上散发酒气,遂在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对章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4.80mg/100mL。另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发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宜)公(司)鉴(化)字[2018]1532号检验报告;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婕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1325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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