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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南埕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南埕镇半岭村双交林往南埕镇半岭村半岭方向行驶,行驶至德化县道349线后垄头路段时将车停在路中,后与驾车路过的陈某甲发生口角纠纷,被德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48mg/100ml。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摩托车,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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