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0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02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0日凌晨00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和朋友在**中路**酒吧娱乐,娱乐期间饮酒,于当日凌晨04时许,驾驶赣L1****号车,行驶至解放中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017****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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