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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四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海宁蓝翠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区**镇**自然村39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杭州**有限公司被害人王某某先后签订三份羽绒购销合同,陆续骗得标准为90%白鸭绒共计13.3 吨,并迅速以低于进货价格转卖给他人。经价格认定,涉案白鸭绒共计价值人民币521.36万元。经查证,被告人章某甲已支付被害人王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194万元,骗得货款共计人民币327.36万元,并将上述赃款陆续用于偿付个人债务、消费等。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对账单、购销合同、出库单、送货单、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执行裁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价格认定书、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沈某某、余某某、李某某冬、周某某、胡某某、鲍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辉

检察官助理:高志华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1.被告人章某甲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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