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59********,汉族,小学,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小舟山乡**村**路**号,因涉嫌失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章某某在青田县**乡**村“**”的农田里烧田草(蒙杆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浙江山禾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本次火灾总面积20.4123公顷(306.1845亩)。按地类分:有林地面积6.9208公顷(103.8120亩);疏林地面积1.5904公顷(23.8560亩);火烧迹地面积7.1937公顷(107.9055亩);竹林地面积0.1131公顷(1.6965亩);非林地面积4.5943公顷(68.9145亩)。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向青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支付给青田县**乡**村委八万元用于生态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记录说明、归案说明、接处警登记表、谅解书、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邹志明、叶光标、邹延金、章秀文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奇峰、章苏连、章佳武、章珍财、章佳柱、章佳信、叶际兄、邹立杨、叶际苗、叶圣祖、叶际丈、叶际闹、叶圣早、叶建新、郑玉连、叶剑欧、邹秀珍、叶圣克、叶圣利、叶际晓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青田县**乡**村村民章某某涉嫌失火案件(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未注意野外用火安全,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良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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