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9****号小型轿车沿徐州市贾汪区耿紫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6KM+800米处(贾汪区紫庄镇徐台桥),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查获过程中,被告人章某某为逃避避交警执法查处,驾车将民警张某某拖拽甩倒,导致民警张某某膝盖部位擦伤。经检验:被告人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察证、病历等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杜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景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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