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现住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5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民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民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后被民乐县公安局吊销驾驶证。2019年5月份的一天,章某某盗窃了张某某的驾驶证,并将驾驶证上张某某的照片替换为自己的照片。
2019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G7***6黑色吉利牌小轿车,由北向行驶至民乐县三堡镇库陀村时,被民乐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章某某出示了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韩某某示意章某某下车配合检查,章某某拒不配合继续待在车内,当韩某某通过驾驶位车窗将左手伸入车内试图打开车门时,章某某迅速将车窗升起,启动车辆驾车逃离,致使韩某某左臂被车窗夹住无法取出,韩某某被拖行数十米后挣脱,章某某驾车逃离至民乐县*庄“某集团”养殖场大门口处弃车逃跑。
2019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到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2.驾驶证查询结果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刑事判决书;
4.证人曾某某、王某某、章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9.被告人章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变造他人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某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故意阻碍民警依法执法,使民警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怀民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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