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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吸毒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20年3月至5月26日期间,先后四次提供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分别给吸毒人员柯某甲、柯某乙(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章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甲、柯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锦

2020年6月1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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