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01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市**社干部、山西省孝义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路**号**西户。2009年9月30日因犯赌博罪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2018年4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章某某联系刘某某,让其来到被告人章某某租住的家中(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号楼**单元**室),二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冰毒由被告人章某某提供。刘某某直至2018年3月25日离开。
2018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章某某再次联系刘某某让其来到上述地点,二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冰毒由被告人章某某提供,麻古由刘某某提供。期间,刘某某未离开该处所。2018年3月30日晚,二人再次共同吸食毒品,次日凌晨4时许,刘某某感到不适,早8点被送到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并于当日中午死亡。
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从送检的刘某某心血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4.46ug/ml(>10ug/ml为致死浓度)和2.08ug/ml(未达中毒浓度10-30ug/ml);心血中检出咖啡因,含量为0.37ug/ml(低于治疗浓度2-10ug/ml)。刘某某因甲基苯丙胺中毒而死亡。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和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叁册、案卷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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