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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574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巷**号,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小区**栋**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于2011年7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因被告人章某某的新房装修,其同学陈某某便将自己位于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宅借给章某某居住。2020年7月7日,章某某容留王某某、江某某、熊某某在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一次。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熊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芳芳

检察官助理:赵炎骏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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