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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827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江西省南昌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1********,初中文化,现住址: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街**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6年12月22日因吸毒被西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9年11月27日因吸毒被东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社区戒毒;2020年9月1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东湖公安分局刑拘,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南昌东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某某容留张某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内(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村**栋**楼)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姑;

2、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某某容留张某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内(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村**栋**楼)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姑;

3、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某某容留张某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内(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村**栋**楼)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姑。

2020年9月12日,犯罪嫌疑人章某某经南昌青云谱公安分局民警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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