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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容留卖淫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2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来安县******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来安县**镇的**洗浴中心内容留朱某某、夏某某、孙某某、梁某某多次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两万余元。2020年1月7日,来安县公安局雷官派出所民警对**洗浴中心进行检查时,现场抓获被告人章某某及从事卖淫活动的朱某某、夏某某、孙某某、梁某某等人。

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机关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笔记本、结账单、现金缴款单等。

3.证人夏某某、孙某某、朱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吕某某、耿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章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容留四人多次卖淫,非法获利两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退出全部非法获利,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豪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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