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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124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2月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于2007年8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开始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林某某、叶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微信上建立“清雅茶室六杯茶5人喝”赌博群(下称“清雅赌博群”),利用手机“新乐清十三水”APP组织他人进行“十三张”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其间,被告人章某某拉人进“清雅赌博群”参与赌博,作为报酬,“清雅赌博群”不对被告人章某某抽取头薪。经查实,2019年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清雅赌博群”赌资数额累计1018057元以上。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已退赃计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单截图、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吴某某、汤某某、江某某、朱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林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同案犯叶某某、林某某的辨认笔录,账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电子详单、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良宇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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