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新吴区**园**号**室。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在本市新吴区**园**号**室,先后在“微信”、“闲聊”、“乡聊”等社交软件上创建群天聊,招揽史某某、边某某等赌客40余人入群。被告人章某某采用在“好运棋牌”APP、“经典看牌”APP上开设无锡麻将、牛牛等赌局,同时在聊天群内以收发红包结算赌资的模式,组织上述赌客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计人民币70000余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本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红包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边某某、段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取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子良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园**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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