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创建并管理“闲聊”麻将赌博群,通过在“边锋约牌”冲击麻将软件申请网络棋牌室、售卖房卡等方式,为赌博人员张某某、敬某某、孙某某、周某某、阮某某等人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2500余元。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章某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张某某、敬某某、孙某某、周某某、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丹萍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证据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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