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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扒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81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路“**超市”购物时,趁被害人蔡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外套左侧口袋内的一部蓝色华为P30pro (8G+128G,价值人民币3464元)盗走,随即逃离现场,将该手机存放家中。

被害人蔡某某发现被盗后报案。2020年3月16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的路上在合肥市庐阳区**路“**”超市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其家中查获所盗手机,予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蔡某某。2020年7月26日,章某某补偿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归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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