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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抢劫、强制猥亵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街道**花园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9年6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县**街道办事处城市花园小区附近一地摊购买一把水果刀后,以向被害人伍某甲归还之前所借30元的名义将被害人伍某甲约至长沙县**街道办事处楠竹山小区。同日20时许,双方在该小区6栋附近见面后,被告人章某某强行抚摸伍某甲乳房及下体,遭到激烈反抗后,被告人章某某拿出事前购买的水果刀进行威胁,并向被害人伍某甲索要钱财,且在被害人伍某甲的挣扎中将其手指等多处划伤。后被害人伍某甲挣脱并逃走。经长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伍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二)强制猥亵罪

2019年6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章某某以向被害人伍某甲归还之前所借30元的名义将被害人伍某甲约至长沙县**街道办事处楠竹山小区。后双方在楠竹山小区6栋附近见面后,被告人章某某强行抚摸被害人伍某甲乳房及下体,遭拒绝及反抗时,被告人章某某拿出事前购买的水果刀抵在被害人伍某甲脖子处,并用左手强行抱住伍某甲,欲强行逼迫被害人伍某甲至附近树林内,进而进行进一步的猥亵,在此过程中遇被害人伍某甲激烈反抗。被告人章某某为有效控制被害人伍某甲,用水果刀将被害人伍某甲手指等多处划伤。

2019年11月22日,公安民警在长沙县**街道土岭社区将被告人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伍某甲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章某某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章某某一人犯数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拓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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