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25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362201********54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0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0日,何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深圳**公司和广州**公司为依托,以承诺不质押车辆即可办理贷款诱骗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包含高额违约金、虚增保证金等内容的虚高车贷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8000元,实际借款金额为40000元,虚增保证金8000元,以48000元计算还款本息。2017年11月7日,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公司以同样手段向肖某某非法放贷40000元,虚增保证金8000元,以48000元计算还款本息。耳后,何某某、杨某某派人分别在张某某车牌号为赣B*****的起亚KX5汽车和肖某某车牌号为赣B*****的长城魏派VV5汽车上安装GPS,拿走汽车备用钥匙。
2018 年1 月14 日,张某某的朋友熊某某、陈某某等四人驾驶四辆车(其中两辆车为张某某和肖某某的车)从赣州前往宜春,杨某某等人肆意认定这两辆车有二次抵押行为,遂安排曹某某(另案处理)带人去抢车。杨某某将车辆定位发给曹某某,曹某某安排“大股东”、周某某(在逃)、被告人章某某、江某某、刘某某、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上高速拦车,拦截后周某某等人将陈某某驾驶的长城魏派VV5汽车玻璃砸烂,并对陈某某进行殴打,江某某、刘某某、易某某、被告人章某某驾车在应急车道等待,随后曹某某安排人员将起亚KX5汽车和长城魏派VV5汽车开到宜春。当晚杨某某赶到宜春将起亚KX5汽车开走并支付2万元报酬给曹某某等人,长城魏派VV5汽车因损坏严重由曹某某等人自行处理。经鉴定,起亚KX5汽车估价为147520元,长城魏派VV5汽车估价为140650元;张某某已还款9172元,肖某某已还款2960元,抢劫金额为2200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其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宇
(院印)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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