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村**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汇林阁西区**栋**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一辆无牌黑色“雷克萨斯”小轿车在桐城市新渡镇安庆中油明欣石油有限公司桐城老梅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加油员吴某某告知其油费为361元,被告人章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吴某某的服务,欲驾车逃单。在被害人吴某某抓住打开的驾驶室车门阻止其关门离开,并要求其付款时,被告人章某某不顾被害人吴某某的阻止,强行启动汽车逃离现场,拖行被害人吴某某数米,致使被害人吴某某腿部、腰部等多处受伤。2019年10月23日,经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王佩
检察官助理:储文青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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