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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8〕13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永春县**乡**村**号。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唆使开卡人涂某甲开立一招商银行信用卡出售给其本人,并承诺按每套信用卡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支付收购价,后开卡人涂某甲为了顺利办理到配套有U盾的信用卡,特地依照被告人章某某的提点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虹”支行办理了一张配套有手机银行、网银U盾以及绑定手机号码等信息资料且卡号为62148386********的信用卡,并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章某某。嗣后,上述被倒卖信用卡于2018年6月19日通过一户名为谢良朋账号为62148378********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收取到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在晋江市**镇大乡鞋都C栋三楼28号被人以“谎称办理网络贷款需要事先支付包装费、保证金”的方式诈骗走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5900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章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街道“祥光花苑”门口,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章某某的家属通过侦查员向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发还人民币1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蓝色“华为”牌手机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涂某甲、涂某乙以及章凤娇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章某某的笔录;

6.视听资料,核对微信语音聊天的视频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柒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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