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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82********,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浉河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在信阳市平桥区**公司**车间内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章某某对姚某某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将姚某某推倒在地,用脚踹姚某某的腹部、腰部致其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玲姬

检察官助理:余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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