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与同村村民章某乙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随后章某某用铁锹对章某乙进行拍打,致章某乙受伤。后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章某乙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
2020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淮滨县公安局张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党员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章某丙、张某某、陈某某、任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静宜
检察官助理:余军梅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