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章**,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周陵办****,**垃圾车司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渭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许,在秦汉新城周陵办陵召转盘向西约400米处咸宋路路边,被告人章**和被害人党*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章**从自己驾驶的轿车(车牌号:陕A***0)内取出一把水果刀,在双方拉扯中向党*右下腹部捅了一刀,致使党*腹部流血受伤。章**与他人将党*送往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并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6月8日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党*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党*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与被害人党*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章**从自己驾驶的轿车(车牌号:陕A****0)内取出一把水果刀,在双方拉扯中向党*右下腹部捅了一刀,致使党*腹部流血受伤。章**与他人将党*送往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并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党*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已经获得被害人党*的谅解,且具有自首、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若社区矫正评估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
检察官助理:魏**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渭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物证水果刀一件,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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