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章某甲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乡**村**自然村**街56号。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8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成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甲成和被害人章某甲顺均系金华市婺城区长山乡望山新村乌石屏自然村村民,且两人系亲兄弟和邻居。2019年起,章某甲成和章某甲顺两家因章某甲成家造房子发生矛盾。2019年6月12日10时许,章某甲成又开始在原某某宅基地上施工建房,章某甲顺妻子孙某某见状,便坐在章某甲成建房工地的墙上,不让建房。章某甲成见孙某某阻挠施工,便将孙某某推倒在地上,致其左手受伤。孙某某受伤后离开工地找到丈夫章某甲顺并告知上述情况,章某甲顺赶到建房工地后要求章某甲成停止施工并发生争吵,后章某甲成用施工的木头将章某甲顺打摔在地,致其左手手指骨折受伤。2019年9月4日,经金华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章某甲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16日,经金华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章某甲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9年9月19日,章某甲成与章某甲顺夫妇达成和解协议,章某甲成向章某甲顺、孙某某共赔偿全部损失16万元,现已支付完毕,章某甲顺、孙某某对章某甲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案发现场及被害人伤势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病历、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证人证言:郑某某、李某某、章某丙和林彩凤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章某甲顺和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章某甲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成现在家候审(电话130*******)。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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