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村**号,住南昌市东湖区**村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因被害人姚某某拖欠其工资,多次讨要未果而一时气愤,在南昌市东湖区**村章某某租住处,用刀捅伤被害人姚某某颈部及腹部,经鉴定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章某某在青云谱区**路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伤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新文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8区6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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